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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当天不能办好离婚手续,因为我国目前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外地离婚需要花费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离婚案件每件需向法院交纳50元到300元,如果离婚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的费用需要由原告预交,找法网提醒,原告有特殊情况无法缴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缓交或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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